【案情回顾】
被拘留人水某,系西盟县中课镇村民,其女儿叶某,今年15周岁,属义务教育适龄少年。在就读义务教育七年级期间,叶某于2017年10月无故离开学校,至今未返校继续接受教育。
为保障未成年人叶某的受教育权,西盟县中课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0日向叶某的监护人水某下达了《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并多次和学校教师一同到水某家中做劝返工作,但水某一直未将叶某送回学校继续读书。多次劝导无果,西盟县中课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水某于2018年5月2日前将叶某送到学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水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限定于2018年5月5日前缴纳。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水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西盟县中课镇人民政府遂向西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理,西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进展】
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并多次对其进行劝导,认真讲解《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希望水某能够学法、守法,认识到自己作为监护人不送适龄子女上学属违法行为,不履行监护责任,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月正值开学季,眼看学生都已返校,而叶某一事却未有任何动静。为确保叶某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执行干警同西盟县中课镇人民政府积极联系,赶往水某家中了解入学情况。
经调查,叶某已外出务工,而水某作为其监护人则表示没有办法。在对水某进行批评教育后,执行干警当即将被执行人水某带回西盟县人民法院,并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
【案件结果】
在西盟县人民法院和中课镇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执行干警已和叶某本人取得联系,并将执行情况告知叶某。叶某终于认识到了教育的重要性及事情的严重性,同意回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宪法赋予我们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国家而言,教育是立国之本;对民族来说,教育是民族振兴的根基;教育对一个家庭的重要性,更是显而易见。保证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必须的义务教育,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西盟地处边疆,这里风光秀丽,山脉连绵,云海翻腾,但这里信息闭塞,经济文化程度相对落后,要想发展就得靠教育,就得让更多的人走进学校接受教育,因为这里有孩子们无限渴求的目光,也有亮堂堂的希望。
本文来源:西盟县人民法院 作者:艾共、宁德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