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播】检护民生|注意!醉驾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已经逐渐成为大家的共识,全社会已经形成良好的安全驾车意识,但仍有一些人放任自己的酒后行为。近期,江城县检察院办结一起与“酒”有关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江城县城内喝完酒后搭乘出租车回到勐烈镇其住处,期间与司机发生争执,司机打电话报警,民警达到现场后劝阻王某某下车,王某某为逃避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律责任,不顾民警劝阻及车辆旁人员安全,强行驾车驶离现场,并在驶离的十余米距离间连续撞到路边墙体、电线桩及停靠在路边的一辆小货车,车辆发生碰撞后王某某继续驾驶车辆沿公路继续行驶,闯红灯左转入某路口时撞到右侧人行道绿化树、路灯杆及停车位的摩托车,车辆撞停无法移动后方才停止。

王某某整个行驶过程随意变道、逼停正常行驶的车辆,无视路上行人安全、不顾交通信号灯,造成他人车辆、公共设施损坏,危害了公共安全。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1.60mg/100ml血。王某某驾驶的车辆案发过程最高时速约为56km/h。
诉讼过程:
江城县公安局于当日对王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以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酒后驾车具有危险性,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闯红灯,不顾民警阻拦强行逃逸,陆续造成车辆、建筑物受损的交通事故直到车辆撞停无法驾驶后才停止,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已于2023年12月28如施行,适应了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意见》中详细列明了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也列明了一些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酒后的行为不可知,危害的不仅是自己,更是公共安全。不仅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还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罪名。喝酒与开车不可兼得,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要坚决杜绝酒驾醉驾,珍爱生命、安全驾驶,共同守护公共安全。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一百三十三条】违反家庭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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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城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宣教办